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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预选库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通知(黑财采〔2017〕1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简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加快采购资金支出进度,为采购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避免部分小额度项目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后弃标等现象导致的重复招标问题,经省政府批准,采取资格预审建立预选供应商库,对部分工程维修和服务类项目,采取从预选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特殊的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限额标准

预选供应商库由省采购中心通过资格预审采购已经建立。下列项目不再通过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直接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类的装修修缮、道路维修改造、消防维修改造等,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服务类的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展览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等,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采购人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在供应商预选库中随机抽取或竞价确定中标人。

二、采购计划上报

(一)纳入预选供应商库内的项目,采购计划仍由采购人按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二)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与公示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将经过公示的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同时上报。

(三)采购需求的编制、公示、调整、修改等,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操作。由于采购需求编制不完善或重大缺陷导致的无法抽取,延误采购时间或造成的采购损失由采购人负责。

三、供应商抽取及中标价格确定

由采购人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省政府采购中心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预选库抽取确定中标人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或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工程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根据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自主确认参加项目抽取,采取一次性抽取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不得重复抽取。合同的中标金额按照项目采购预算优惠14%,即采购预算金额乘以86%作为项目的中标金额。

(二)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根据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自主确认参加采购活动,对确认参加活动的供应商采取报价竞争方式,以最低报价为中标人,供应商报价最高优惠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的20%,即采购预算金额乘以80%作为最低限价。如最低报价相同,则在相同报价中采取一次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实行随机抽取无法完成的项目,采购人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论证,论证有问题的,应修改确认并重新履行公示程序。论证无问题的报财政部门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四、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人负责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和规定条款,以及确定的中标价格作为合同的实质内容,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签订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将变更的合同内容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

(三)采购人与中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或条件拒绝签订合同,对于合同签订不合理或不合法,未履行的应予纠正,已经履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已经上报的采购计划,尚未进入实质性采购程序的,属于预选供应商库内的项目,执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采购人对应该抽取的项目,不接受抽取方式或抽取后不接受中标结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即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除重点和急需外)取消采购计划,建议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急需项目;凡是自筹资金项目本年度取消采购计划。

(三)预选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已经确认参加采购活动后,不接受抽取结果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预选资格。

(四)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可共用省级预选供应商库采购结果。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