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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第94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庆财采〔2018〕3号)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明确各自责任,规避法律风险,现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就贯彻94号令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质疑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质疑受理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函,应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县区级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的项目出现投诉事宜,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按94号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大庆市财政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