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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庆财采〔2019〕1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追加补充合同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情形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追加期限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定的,是合同双方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重要必备条款,应严格遵守。因此,发生追加合同的情形,采购人应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审批手续,对超出合同履行期的追加采购,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有关要求

无论追加合同涉及的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必须是项目原合同本身已有的合同内容。追加合同所需资金由采购人自行解决。

大庆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