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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府采购政策的通告 ( 黑财采〔2021〕8号)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经研究,决定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中第9条“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调整为:“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将小微企业的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统一调整为5%,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