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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建发〔 2005 〕 62 号)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哈建发〔 2005  62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印发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开发区建设局, 在哈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主体行为,现将《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信用约束机制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查设计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有关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和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哈尔市建筑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

受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使用和移送工作

)、开发区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当地招标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的提供工作

第六条 市招标办负责制定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 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招投标信用档案分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系统良好行为系统不良行为系统

第八条 市招标办对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随时进行收集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及变更情 况在每年二季度集中进行登记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报送登记材料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

(一)记录到招标人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情况

4.承担招投项目情况等

()记录到投标人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情况

4.承担投标项目情况等

()记录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年检记录及资质变动情况

2.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基本情况

3.人员数量构成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师证书情况

4.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情况等

()记录到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系统的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情况

2.承担评标项目情况

3.评标表现情况等

第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获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以下内容记录到良好行为系统

()表彰奖励的内容及证书名称

()表彰部门及表彰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因其行为原因造成招标结果有误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记录到不良行为系统

()记录到招标人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及处罚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及处罚

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及处罚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到投标人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投标时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及处罚

2.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及处罚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及处罚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行为及处罚

5.不依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行为

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到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在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及处罚

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及处罚

3.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行为及处罚

4.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的行为及处罚

5.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招投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处罚

7.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及处罚

8.因招标代理过失导致招标失败的行为及处罚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系统的内容

1.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不遵守有关招标工作纪律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2.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而不回避的行为

4.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档案资料实行 动态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应当报送信用档案资料报表经审查核实后作为更新补充信用档案系统资料

第十二条 市招标办每年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的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基本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终止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资格终止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良好行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两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期限执行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对有不良记录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外市招标办将根据不良记录情况依法限制其在本市从事 招投标活动直至清出本市建设市场

第十五条 市招标办和各县()开发区建设局及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招标办提出变更或撤销记录的申请市招标办在接到申请的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61日起施行